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量设施实施方案设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2025年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圆满收官,按照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及2021年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到2025年,在全省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并运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四个机制”,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资金有来源、运行维护有保障、节水减排有成效。
二、改革范围
以我省有效灌溉面积内的大中型灌排工程、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作为改革实施重点,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设并重,确保2021年完成改革任务701万亩,“十四五”全面完成改革总任务3455万亩(详见附件1)。
三、改革任务
(一)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依据《湖南省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加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充分考虑当地实际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运行维护费用、农户承受能力、用水补贴等因素,区分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分类制定并适时合理调整当地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协商定价。农业水费主要用于维系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的有关费用。全省有效灌溉面积改革范围内,定额内用水执行水价要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超定额用水要积极探索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优化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大中型灌区的水源与干支渠建设,主要由各级政府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遵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末级渠系等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按照“谁受益谁为主投资”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维护,各级政府视财力适当补助。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内的水利设施建设按现有资金来源推进实施。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供水计量体系。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干支斗渠口原则上要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供水;末级渠系取水口原则上安装简易量水设施。以泵站提水灌溉为主的地区,可采用泵站用电量折算成用水量的“以电折水”方式,监测核算用水总量;以自流灌溉为主的地区,可采用“典型计量、以点代面”的方式,选择干支渠引水口、分水口等“关口”和典型田块,布置必要的量水设施,推算全区域用水量。计量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列投资、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建机制。
(三)强化用水管理机制。加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各地要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将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乡镇、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园、农业大户等用水主体。加强管护组织建设和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各地成立由村支“两委”牵头、村民代表和经营大户为骨干的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充分发挥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在供水工程建设、工程养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移交,做好登记造册,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管护到位。
(四)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根据《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建立与运行维护成本、用户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供水成本与执行水价的差额确定;建立与节水效益、工作实际、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奖励机制,对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组织或用水户,在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要落实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细化补贴和奖励的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明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运用奖补机制促进用水管理组织提高灌溉服务质量,增强用水户获得感。
四、改革路径
(一)加强大中型灌区改革。各地要结合国家持续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工作,加大对大中型灌区骨干渠系完善配套和更新改造、计量设施安装、精准补贴等方面的投入。根据大中型灌区行政隶属关系,省级负责指导欧阳海灌区改革;市县负责指导所属大中型灌区改革。灌区管理机构要扎实做好渠系的建管运维,做好供水服务,按照“谁用水谁付费”的市场经济原则,按规定收取水费,用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农业灌溉用水费用。各灌区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时向同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报送改革方案及相关工作情况。
(二)大力推进增量改革。各地要充分利用好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各类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统筹考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扎实做好增量面积改革。
(三)扎实开展存量改革。继续扎实做好“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存量”高标准农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按照“每市一县、存量高标准农田与现有灌区统筹考虑、旱区优先”的原则,选定宁乡市、攸县、湘潭县、衡南县、邵东市、岳阳县、汉寿县、慈利县、南县、永兴县、宁远县、溆浦县、双峰县、保靖县等14个县市作为我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改革所需资金主要从新增土地收入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各级拨付的涉农整合资金中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选择3—4个示范县作为联系点,对口督导改革工作。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联系欧阳海灌区、衡南县、永兴县、宁远县,省财政厅负责重点联系岳阳县、汉寿县、南县,省水利厅负责重点联系宁乡市、攸县、湘潭县、双峰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重点联系邵东市、溆浦县、保靖县、慈利县。在示范县之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创新方法,主动推动存量面积改革。
(四)有序有效全面推进改革。各地要全面梳理“十三五”时期改革推进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认真总结改革经验,根据“十四五”时期改革总任务,合理安排改革时间表,倒排各年度改革计划,明确各年度预计新增改革实施面积和完成验收面积,合理安排改革进度,避免改革任务“前轻后重”。
2021年我省大中型灌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点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增面积481.01万亩(详见附件2);2021-2022年存量改革总面积440.11万亩(详见附件3),2021年、2022年存量改革面积各220.06万亩。
五、改革时序
(一)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10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要落实“十四五”时期各年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辖区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机制,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州审定,市州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水价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上报改革进展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地要认真开展改革底数调查,建立改革台账和进度通报制度,动态更新改革工作台账,将相关工作机制建设各项政策文件存档入库,落实专人专管,做到资料完备、底细清楚、情况真实、有据可查。省级四部门将定期通报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度。
(三)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建立“回头看”机制,有序推进改革验收工作;围绕改革目标,紧贴相关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制定改革技术规范标准。各地要对标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考核验收工作,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试行)详见附件4。
(四)各地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成本监审工作;在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成本监审工作;力争到2024年底完成初步验收,2025年在初步验收基础上查漏补缺,确保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标改革目标,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分工,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牵头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监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和发展,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牵头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组织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管,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详见附件5)。
(三)拓宽资金渠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各级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资金及各类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包括用于渠系建设、计量设施建设、工程运维管护、改革考核验收管理等。省级财政将对大中型灌区骨干渠道和存量改革面积的计量设施和改革考核验收提供资金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将当地政府应承担的改革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资金保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开展农业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投融资,多渠道开拓资金来源,建立可示范推广的市场化建设运营长效机制。
(四)强化督导考核。根据《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建立健全符合改革实情的督导与考核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导,积极运用考核成果。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Zui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等评价机制激励引导作用,将考核结果与中央及省级的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的分配挂钩。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解读改革政策、传播节水技术、推广成功典型,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提高用水管理组织、参与改革人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增强农业用水户水情意识,切实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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